一、申请委托检验样品由洪湖市疾病预防控制控制中心检验科受理。
二、委托方需提供相关技术资料:
1.产品配方(主要成份及使用添加剂情况)一份;
2.产品企业标准一份;
3.产品使用说明书一份;
4.生产工艺一份。
三、填写委托检验样品申请表。
1.生产企业、申报单位名称应填写全名,申请检验单位应完整、清晰填写产品检验申请表;
2.产品名称应包括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并符合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
3.填写委托检验项目;
4.卫生许可产品出具产品检验受理通知书,一式两份,检测机构和申请单位各执一份。
四、送检样品要求:
1.样品数量按检验项目要求提供足够数量样品,包括重复二次检验及留样。
2.如需检验细菌项目,要注意无菌操作。
3.送检产品每种必须是同一个批号或同一生产日期;
4.样品可用市场销售包装;新产品可用临时包装,但必须近似市场销售包装;
5.每个产品必须有标签,标明产品名称、规格、批号、生产厂家。
五、检验收费
按湖北省鄂费价字[1996]256号及荆价费字[2006]14号文件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开具湖北省医疗门诊事业收据发票。
六、受理后送检:收到检验费后送有关检验室检验。
七、检验产品按公示期限或约定时间出具检验报告。
八、领取检验报告,由生产企业的业务人员或委托人员凭发票到检验产品受理发放处窗口,在报告发放登记本上签名领取。或委托我单位挂号邮寄,但要写清楚邮寄地址、名称和邮编号码(邮费自付)。
九、送检单位对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有异议,在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15天内向检验机构提出书面复测申请,对于不可保存的样品、超出保存期的样品、进行微生物学检验的样品,恕不受理复测申请。
各类样品的检测结果报告时限
类别 |
序号 |
检测项目 |
样品流转时间 |
实验室检测实耗时间 |
打印报告时间 |
检测结果评价时间 |
发出报告时限 |
生活饮用水(基本项) |
1 |
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耗氧量、总硬度、PH、氯化物、硝酸盐、氟化物、硫酸盐、砷、铁、锰 |
0.5 |
6 |
0.5 |
0.5 |
7.5 |
生活饮用水(全项目) |
2 |
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耗氧量、总硬度、PH、氯化物、硝酸盐、氟化物、硫酸盐、砷、铁、锰、耐热大肠菌群、氰化物、挥发酚类、阴离子合成洗涤剂、溶解性总固体、六价铬、汞、铅、 硒、镉、铜、锌 |
0.5 |
8 |
0.5 |
0.5 |
9.5 |
食品 |
3 |
检验项目根据具体样品而定 |
0.5 |
7 |
0.5 |
0.5 |
8.5 |
其他 |
4 |
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
0.5 |
3 |
0.5 |
0.5 |
4.5 |
5 |
致病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 |
0.5 |
5 |
0.5 |
0.5 |
6.5 | |
6 |
致病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溶血性链球菌、蜡样芽孢菌、致泻大肠埃希氏菌、沙门氏菌、变形杆菌、志贺氏菌、副溶血性弧菌) |
0.5 |
7 |
0.5 |
0.5 |
8.5 |
特别说明:
1.以上完成时间是指工作日;
2.委托单位要求对样品进行加急检验的,由委托单位、业务科室、检验科协商约定时间完成。
3.常规蔬菜餐检,常见有机磷农药残留量检测,4小时内发出检验结果,电话通知委托单位。
4.其他相关事项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至11:00;下午2:30至5:30。
咨询电话:0716-2217758 地址:洪湖市教育路3号